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70號聲請人甲○○(即樺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樺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334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樺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光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60號准予備查在案。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1條之規定,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茲因部分人士無法聯絡,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准予展期清算3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6年1月12日就任樺光公司之清算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60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6年7月13日起展延3個月至96年10月12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