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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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勝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勝旭所犯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勝旭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間某日│100年9月間某日│100.09.19│100.09.01│├───────┼────────┼────────┼────────┼────────┤│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100年度│嘉義地檢100年度│嘉義地檢100年度│嘉義地檢100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899、7320│偵字第6899、7320│偵字第6899、7320│毒偵字第1405號│││、8397號│、8397號│、839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24│100年度易字第824│100年度易字第824│101年度訴字第44││││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12.29│100.12.29│100.12.29│101.01.31│││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24│100年度易字第824│100年度易字第824│101年度訴字第44││判決││號│號│號│號││├───┼────────┼────────┼────────┼────────┤││判決確│101.01.16│101.01.16│101.01.16│101.02.16│││定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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