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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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張淑寧
代 理 人 辛佩羿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自陳其現住
所係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有其消費者債
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可稽。職是,聲請人之住所非在
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