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林素梅 聲請人 黃麗慧 聲請人 簡竣恩 聲請人 劉龍財 聲請人 鄭正雄 聲請人 林忠祥 聲請人 林忠雄 兼共同代理人 余信德 相對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進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 簡峻恩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簡竣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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