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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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86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下同)101年11月27日100年度聲再字第71號駁回聲請人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同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聲請再審之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見本院卷第14頁),乃聲請人迄至同年月20日仍未遵行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英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