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全業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原告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慶郎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保全業法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20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嗣因 於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又被告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該院遂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院因此取得管轄權。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