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原告 趙明笋
董誌斌 詹貴源 被告 賴慧卿 上列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266號),經原告趙明笋、董誌斌、詹貴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朱光國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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