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宋志文 被告 廖勇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48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記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記載明顯係屬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應予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