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原告 鄭長釧
吳玉鳳 鄭崧廷 鄭宇呈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玉伶 共同達代受人 施育婷 被告 高國良
陳秋泉
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林慧欣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