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原告 宋兆武 被告 李兆昇
號6樓之3上列被告因被訴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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