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0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朱永煌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盧智成
訴訟代理人  卓水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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