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昌選任辯護人周利皇律師被告夏瑋蔆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 林昂謙 選任辯護人 蔡宜宏 律師上列被告張志昌等因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就被告張志昌、夏瑋蔆及林昂謙被訴對被害人 陳坤能 、 劉昭谷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五部分),所涉共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受命法官另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