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2號原告 陳財順 輔佐人 陳東癸 被告 吳采葳 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 律師被告 林興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指定於108年2月1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尚待釐清,有調閱刑事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軍上易字第1號卷證之必要。)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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