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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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86號原告 吳玉蘭 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代表人 李懷淵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狀未為適當之起訴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15日由其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經查,原告並未依前開裁定另行提出正確之起訴書狀,且迄至107年12月22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5頁至第2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