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洋安 即教育人雜誌社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劉洋安即教育人雜誌社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柏宏、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