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546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許錦榮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明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