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小字第648號
原告 黃鈴雯
被告 郭鑫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64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5月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劉之勤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