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6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小字第648號

原告 黃鈴雯

被告 郭鑫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64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5月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劉之勤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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