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755號

原告 李琮億

被告 詹宗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112年6月26日前分別就以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房屋(臺中市○○區○○路○○巷00000號房屋,社區編號C18之房屋),然依據被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屋係由訴外人 林素珠張永林 購買,則該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是否為被告,抑或為林素珠,即有疑義。則:

 1.原告部分:應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是否為被告,提出證據並表示意見。

 2.被告部分:

 ⑴應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是否為被告具狀表示意見。

 ⑵應陳報林素珠目前之通訊地址。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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