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755號
原告 李琮億
被告 詹宗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112年6月26日前分別就以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房屋(臺中市○○區○○路○○巷00000號房屋,社區編號C18之房屋),然依據被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屋係由訴外人 林素珠 向 張永林 購買,則該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是否為被告,抑或為林素珠,即有疑義。則:
1.原告部分:應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是否為被告,提出證據並表示意見。
2.被告部分:
⑴應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是否為被告具狀表示意見。
⑵應陳報林素珠目前之通訊地址。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