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44號
105年度聲字第1845號105年度聲字第1846號105年度聲字第1847號105年度聲字第1848號105年度聲字第1849號105年度聲字第1850號105年度聲字第1851號105年度聲字第1852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同上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事件,分別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審枉法裁判、違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等法令,隱匿案內被告等大名,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
6條等規定,請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項、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等規定辦理,爰聲請系爭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28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有本院收狀戳蓋印於聲請狀上可參,然聲請人未具體指明或釋明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對於系爭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迄今亦未能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本件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另援引民法第92條、第93條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等規定為其聲請迴避之依據,然上開條文均與本件聲請迴避無涉,亦不足採。再者,部分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詳如附表「無聲請權人」欄所示),當無權聲請系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是此部分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均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家淳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
┌──┬───────┬────────┬───────┬───────┬─────────┬──────────┐│編號│本案│聲請迴避案號│終結日期(民國│聲請迴避之法官│原事件之當事人│無聲請權人│││││)│(承審法官)│││├──┼───────┼────────┼───────┼───────┼─────────┼──────────┤│1│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補字第120│105年6月20日│ 陳靜茹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44號│3號國家賠償事件│││廖秀松│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2│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補字第119│105年6月20日│ 楊雅清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45號│7號國家賠償事件││││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補字第514│105年3月29日│ 沈佳宜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46號│號國家賠償事件││││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4│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補字第120│105年6月15日│ 張志全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47號│4號國家賠償事件│││魏陳秀芳│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廖秀松│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5│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補字第120│105年6月16日│ 葉雅婷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48號│9號國家賠償事件│││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魏高明││││││││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6│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補字第120│105年6月14日│ 賴淑芬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49號│2號國家賠償事件│││廖秀松│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7│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補字第120│105年6月17日│ 蘇嘉豐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50號│8號國家賠償事件││ 詹慶堂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黃鈺純 │魏陳秀芳││││││││魏高明││││││││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8│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補字第119│105年6月15日│ 林振芳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51號│9號國家賠償事件││││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9│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補字第119│105年6月14日│ 郭銘禮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52號│8號國家賠償事件││││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