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5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儷臻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士宏 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主張應再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萬元,此即為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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