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原告 鄭棋 被告川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耀鋒 被告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4,26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汪智陽法官彭怡蓁本件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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