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債權人 余全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坤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17,399,900元之釋明(如存摺或匯款支付之資料影本)。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第12行金額是否有誤寫?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五百八十九四千四百元整、五百六十九七千六百元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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