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268號聲請人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正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之聲請人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統編錯誤(正確為00000000),00000000為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示日是否有誤?
三、利率15%是否有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