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瑞輝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第5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24條之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強制及強制猥褻罪之虞,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6月21日延長羈押二月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2份、押票及延長羈押裁定各1紙在卷可按。今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5年8月16日訊問被告並經聽取其及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所犯前揭犯行,經本院第一審審理調查卷內各項事證後,於105年7月29日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8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其多次從事強制及強制猥褻之行為既已據本院認定,益證被告有為圖私欲而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疑慮,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之羈押事由。且依被告之犯罪情節、手法,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防止其再犯,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本案被告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