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勞簡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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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雷諾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勞簡移調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2月11日下午4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黃淑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元整。
  給付方法: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給付伍仟元。
  餘額柒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起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各給
  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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