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重劃分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告 蘇薇
蘇龍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達男 被告臺南市第119期永康兵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高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秀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重劃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