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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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聲請人 莊淵翔 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9人10份34元-1,000元=2,06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釋明聲請人於名盛機械有限公司所領取之薪資除每月薪資外,是否有領取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三)每月支出部分:
1、就所提列之汽車燃料稅每月525元、瓦斯費每月3,000元提出實際支出證明單據。
2、請就所提列「交通費4,000元部份」,釋明自工作地點之地址。
3、請就所提列房租租金每月5,000元部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請就所提列水費每月745元、電費每月2423元部份,釋明每月繳納金額高於一般標準之理由。
5、請就所提列長女 莊芯瑜 扶養費部份,提出計算式中所列舉學雜費之支出明細。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莊子煬 、莊芯瑜除聲請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4,700元外,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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