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羅棨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思妤
詹涴鈞
一、債務人林思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加計每月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但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事時,第二個月需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則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林思妤、詹涴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