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微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再微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微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周錦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所為之109年度小上字第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4項、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趙德韻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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