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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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9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4月20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7月20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朱中和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