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詠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詠隆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詠隆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魏詠隆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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