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2號上訴人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雅芬 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 律師被上訴人聿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複代理人 吳麗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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