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債務人 胡藝芬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及其配偶 王國憲 等2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3.債務人子女 王辰博 、 王惟漢 及 王承漢 等3人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4.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6.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7.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105年度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4年3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並說明債務人目前所有股票(含實體股票)之種類及數量。
10.按時間順序,重新列表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10
4年3月至106年2月間)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釋明。
11.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5年7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件。
12.債務人之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