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認受刑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8年5月8日│98年4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察署││├────┼─────────┼─────────┤││案號│98年度速偵字第2590│98年度偵字第12864││││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4445號│98年度簡字第490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11日│98年6月2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4445號│98年度簡字第4902號││決├────┼─────────┼─────────┤││確定日期│98年7月6日│98年7月20日│├──┴────┼─────────┼─────────┤│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察署98年度執字第│││10931號│11430號││├─────────┴─────────┤││上開二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28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8年4月21日│98年4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察署││├────┼─────────┼─────────┤││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076│98年度毒偵字第4076││││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50號│98年度訴字第245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838│98年度上訴字第3838││決││號│號││├────┼─────────┼─────────┤││確定日期│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19日│├──┴────┼─────────┴─────────┤│備註│上開二罪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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