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沈紋吉 被告 黃全長
大漢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志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5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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