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盧柏維具保人張文馨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盧柏維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具保人張文馨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命被告提出10萬元保證金,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前揭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有該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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