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丁○○
樓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 郭麗梅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事實尚待查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