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丁○○
樓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 郭麗梅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事實尚待查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