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3號上訴人即原告好音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原告乙○○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磐石製作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好音樂國際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2,232,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4,764元,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847,88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