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559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印鑑證明,或與書記官聯絡後親自到院表明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聲請人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如拋棄繼承通知書、存證信函等。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