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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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凱泉 生活家B棟管理負責人 陳俊雄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英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