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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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石綵 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為由,申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申請書號碼預計移轉日為104年8月11日,資費方案為4G新絕配1799限24,惟債權人提出帳單,結帳日期為109年9月20日逾上開申請書所載契約期間,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院自毋庸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就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電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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