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5號

債權人 吳寶珠

李慧禎

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李泰龍

一、㈠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李泰龍應向債權人吳寶珠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慧禎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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