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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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振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淑慧 間112年度訴字第321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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