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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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0號
原告 江秀絨
被告 陳世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0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6日止),至自起訴後即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2,3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1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000元後,尚應補繳23,3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靜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0,000元)
1
利息
1,000,000元
102年6月1日
114年3月6日
(11+279/365)
16%
1,882,301.37元
小計
1,882,301.37元
合計
2,882,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