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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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0號

原告 江秀絨

被告 陳世財

郭縈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0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6日止),至自起訴後即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2,3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1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000元後,尚應補繳23,3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靜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0,000元)

1

利息

1,000,000元

102年6月1日

114年3月6日

(11+279/365)

16%

1,882,301.37元

小計

1,882,301.37元

合計

2,882,301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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