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告 林慶昌

被告 楊秀珠

楊宜瑄

陳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14日止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萬521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善應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6萬元)

1

利息

86萬元

113年9月13日

114年4月14日

(214/365)

5%

2萬5210.96元

小計

2萬5210.96元

合計

88萬5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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