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告大宏群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廣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文貴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