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續字第20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士簡字第74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