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旺財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楊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二、上訴,按件徵收新台幣750元」。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行政法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