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 李柏曉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被告 葉百根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凱名 訴訟代理人 劉忠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6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原告應於庭期前1週,以書狀陳報變更後訴之聲明及計算基礎,並逕送對造(上開庭期應當庭陳報送達被告之日期及憑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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