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馬正安訴訟代理人 鄭曙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喬林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喬林(男,民國一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喬林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就養榮民喬林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失蹤,迄今十五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五六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喬林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五六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及登報證明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就養榮民喬林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五六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及登報證明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聲請卷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人喬林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喬林自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失蹤,計至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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